五常大米是黑龙江五常市生产的品牌大米,由于其地理环境优越,属于中温带大陆气候,使之种作的粮食能享有充沛的日照,再加上使用天然河水进行灌溉,从而使其生产的五常大米颗粒饱满、色泽透明,煮熟的饭更是香味浓郁,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但是随着五常大米的大热,一些不良商家开始动起了歪脑筋,在“五常大米”上做起了文章。
近日,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冀青威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法院判决被告共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7万余元。早在2006年,五常市大米协会就申请了“五常WUCHANG及图形”和“五常大米”两个商标注册,并针对上述证明商标制定了使用管理规则和企业标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被告承昊亿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五常”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冀青威销售上述商品,亦构成侵权;被告黄村桥市场作为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为被告冀青威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监管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凡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均须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使用。对于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经许可在大米产品上使用与该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商品突出使用“五常大米”及含有“五常”字样的相关标志,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混淆,属于侵犯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的“五常”文字与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五常”在字形、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二者属于近似标识,该种使用方式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系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的特定地域、具有特定品质的五常大米。五常市大米协会规定,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五常市境内“C”字开口盆地以内,龙凤山水库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浇灌的水田。具体地域范围是:溪浪河、拉林河流域至红旗乡西城子村以东,苇沙河以西,磨盘山以北,硕大户山以南。
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产自于五常大米特定地域,故涉案商品属于侵犯五常市大米协会涉案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承昊亿丰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70 000元及合理支出2017.5元,共计72 017.5元;被告冀青威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支出2017.5元,共计10 017.5元。其实,这并非五常大米第一次被“碰瓷儿”了。除了“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琯溪蜜柚、安溪铁观音、赣南脐橙等地理标志产品,都常年被侵权假冒问题所困扰。
商标侵权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从大品牌到与我们衣食住行相关的产业,都存在着侵权案件的发生,所以企业和相关部门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商标的合法权益,同时,市场竞争主体要回到公平竞争的框架下,注重自身品牌建设,而不要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声明: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有侵犯您的权益,请持权属证明及时与本微信公众号联系,此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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